近日,永嘉法院受理永嘉县上塘峙口中学诉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环境污染类纠纷案件。
峙口中学位于上塘镇峙口村,是一所公办中学。该校诉称,诸永高速公路迟于永嘉县上塘峙口中学建设,其位于原告西南方的高速路段距原告不足30米,且设置的隔音屏障过短,不能有效防护过往车辆噪音对原告造成的危害。原告师生上课受超标噪音干扰,课堂教学效率低下,原告教师无法在教工宿舍休息,造成不必要的交通费用开支。经测量,过往车辆传至原告教学楼宿舍楼的噪音均高于国家规定。
峙口中学校长潘秀华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 贝,而在经过环保部门检测后,诸永高速白天和夜间的噪声值都已超过55分贝。
峙口中学认为,被告作为涉案高速路段的经营主体和管理者,对原告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未到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安装加长靠近原告方向的高速公路段隔音屏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后期审理结果,国岳公司会进一步关注。